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2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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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参加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患者来我院就医者,门诊费用一律以现金支付。

二.如参合患者需要在我院住院治疗时,患者(家属)须持“患者本人参合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农合入院卡”,在入院三日之内在我院农合办进行登记、审核及备案。

三、呼和浩特市辖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左旗、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托克托县的参合农牧民在入院三日之内必须在我院农合办进行登记、审核及备案,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实行即时结报。

四、乌兰察布市的参合患者需同时持有所在户籍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未出具转诊证明的不实行报销。对于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应及时与其参合地合管办进行沟通,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收治。其它盟市暂未开通业务,需回其参合地合管办进行报销。

五、参合患者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须全额支付,病愈出院时,持“出院小结”、“住院病人结算单”、“病情诊断证明”及“特检、特材审批单”报送我院农合办进行审核,按规定比例报销。

六、补偿标准:按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准,将可补偿费用乘以报销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呼和浩特地区设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55%;总费用一次性花费3万元—6万元:可补偿费用自付部分按照20%进行二次补偿,6万元—10万元:可补偿费用自付部分按照30%进行二次补偿,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可补偿费用自付部分按照50%进行二次补偿。补偿金额15万元封顶。

乌兰察布地区总费用6万元以下:起付线1800元,报销比例60%;总费用3万及以上:可补偿费用自付部分按照50%进行二次补偿。补偿金额25万元封顶。

七、对参合患者实行双向转诊就医制度,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参合患者,在上级医院诊断明确后,便可带治疗方案返回下级医院继续治疗。除呼和浩特市以外其他盟市的参合患者,如需转往上级医院,须在出院三日之内办理相关转院备案审批手续。

八、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武川县、土左旗、托克托县和清水河)的外伤患者,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人,入院三日内需到我院农合办领取外伤审批表,进行填制后方可报销。

九、如未在我院农合办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我院概不负责。

备注:我院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设在住院大楼一楼大厅西侧

联系电话:0471-3451559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农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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