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次数: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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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做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责任目标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一票否决”制,层层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二)各支部书记、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计划生育工作,每个支部设一名兼职计生委员,各支部计生委员负责督促本支部初婚、再婚的职工及时到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登记备案。
    (三)本细则适用于附院所有育龄正式、合同制职工及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
    第二条  晚婚、晚育、婚假、产假休假规定
    (一)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年龄:24周岁。
    (二)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职工,婚假增加15天,共计18天。
    实行晚育的职工,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从孩子出生之日算起)。
    (三)产假休假制度
    1、正常产假98天。(可提前休产前假15天),晚育加一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加一个月(汉族必须领取,少数民族、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自愿,如不领证没有休假)。如果难产、大出血、双胎再增加半个月休假。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的晋级和福利,奖金由科室自行决定。
    2、哺乳时间为上午一个小时,下午一个小时。哺乳时间为一年。哺乳时间科室不安排值夜班。
    3、第一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15—30天,带上医生开具的诊断书及B超单到计生办盖章方可生效。
    4、第一胎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带上医生开具的诊断书及B超单到计生办盖章方可生效。
    5、第一胎足月死胎,给予产假3个月。带上医生开具的诊断书及B超单到计生办盖章方可生效。
    6、怀孕女职工孕期到7个月整,科室不安排值夜班。
    第三条 节育避孕休假规定
    (一)上环者给予一周的休假。上环或绝育手术失败怀孕者,做人工流产后给予30天的休假,带上门诊开具的诊断书、B超单,到计生办盖章方可生效。上述休假均不影响当月的工资、奖金、福利。
    (二)不接受两项长效避孕措施(上环或绝育手术)致使避孕失败,做人工流产后,按病假处理。
    第四条 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及领养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为残疾儿。
    (二)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1千万以下)。
    (三)一方初婚或一方再婚未生育过子女。
    (四)双方再婚,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判给对方,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5年以上不育。
    (七)少数民族再婚家庭,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以内。
    (八)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我院正式、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均不符合此条,如若自行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者,均按超生处理)。
    (九)结婚5年以上未孕者,且年满30周岁,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疾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计生办向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可以领养一个孩子。领养者符合晚育的,享受晚育待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十)符合生育政策申请生育二胎的本院女职工,需出示有效证件(如:病残儿童要有回民区病残儿鉴定委员会鉴定证书;领养家庭必须有自治区两大医院病情诊断书;再婚家庭必须出示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计生办提出领取二胎生育证申请,审核无误后,由计生办负责到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二胎生育证。
    (十一)符合生育政策申请生育二胎的本院男职工,二胎生育申请以女方单位为主。如女方没有工作单位,按上款办法办理。
    (十二)少数民族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欲生二胎,必须提出申请,退回独生子女证和所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及扣除一个月的工资及奖金(工资及奖金从领到贰胎生育证当月扣除)。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到二胎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没有退回独生子女证,没领取二胎生育证,擅自怀孕者,一经查出,扣发本人三个月奖金,扣发所在科主任、支部书记当月职务津贴,扣发计生委员当月奖金。
    第五条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每月发独生子女费10元,父、母单位各发5元,直至孩子14周岁止。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
    (一)计划外生育,均按超生处理。除了回民区政府、计生局、法院、工商、税务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一律免职、降级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正高降至副高;副高降至中级;中级降至初级并十年内不允许晋升职称(行政、工勤人员等也相对应降级),长期待岗,同时罚款伍万元。
    (二)双方初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者,在领取结婚证书后,须在30日内带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家庭还需带上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者,请在对方单位或现住居委会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到计生办登记备案。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拒不登记备案、瞒报、谎报者,一经查出,扣发本人三个月奖金,扣发所在科主任、支部书记当月职务津贴,扣发计生委员当月奖金。
    (三)见习期间不允许结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延期转正,扣发本人三个月津贴奖金。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工作满一年,且够晚婚年龄的方可结婚。
    (四)符合生育政策,未到计生办办理二胎生育证,一经查出,扣发本人三个月奖金,扣发所在科主任、支部书记当月职务津贴、扣发计生委员当月奖金。
    (五)本院职工出租房屋,应配合本院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如租客在租住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追究其出租房屋职工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医院计生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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