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03 浏览次数: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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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或其委托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
     告知的对象:患者/委托人;告知的内容: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新技术新疗法的好处和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等如实告知,及时解答其咨向;但在此过程中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在下列诊疗活动中医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1、了解本人病情,对检查治疗方案作出选择时。
    2、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
    3、需要采用对身体有伤害的有创诊断、治疗操作时。
    4、需要手术治疗,制定、决定手术方案时。
    5、抢救或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需要改变预定术式和手术方案、紧急输血、摘除器官或较大组织、结扎重要血管时。
    6、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时。
    7、需要植入人工器官、其他医用生物材料时。
    8、需要输血及血液制品时。
    9、需要各种溶栓治疗时。
    10、需要化疗、放疗时。
    11、病情出现变化需要抢救时。
    12、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试验性治疗时。
    13、实验性临床医疗时,上报医院批准后。
    14、使用高价值已用材料和贵重医疗仪器检查时。
    15、有价格便宜、副作用少的药物,而病情需要使用价格较贵和/或副作用大的药物时。
    16、用自费药物或使用贵重药物时。
    17、拒绝抢救、治疗时;自动出院或转院时;欠费不能正常治疗时。
    18、需要外请医师会诊、手术治疗时。
    19、患者死亡,家属签署尸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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